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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的成功实践与广阔未来
来源:科技部火炬中心网站     时间:2022-09-27 10:17:19    【字号:    】      打印    分享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进程中,启动科技体制改革,以至推进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按照"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开放了技术市场,同时,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及时地把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引导、规范和保障技术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其中:
  --技术合同法为技术市场建立了基本准则。合同是技术交易的单元,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我国技术市场的法制正是从合同这个基础环节入手的。在总结亿万人民开拓技术市场成功实践的基础上,1987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全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对我国技术创新实践和技术交易活动进行了科学总结和法律升华,创造性地概括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种合同形式,明确了不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正确调整了技术市场交易发生的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专利与技术秘密、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等知识产权关系,采用了符合国际惯例的违约责任原则和合同纠纷的仲裁体制。运用一部单行法津系统调整和规范技术交易活动,世界上还没有先例。我国在改革进程中诞生的这项科技立法,极大地巩固和发展了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实现了重要的政策创新和立法创新。
  --技术合同法的配套法规和地方性立法构筑起完善的技术市场法律体系。技术市场法律是一个以技术合同法为基础的系统工程。配套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性文件对建立完备的法律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些重要法规和司法规范包括:1989年1月,国务院制定《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0年国务院发布《技术合同仲裁暂行规定》,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制定了《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科委联合制定和发布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配套法制工程的完成,不仅及时解决了技术合同立法与执法的有机结合,而且规范了技术市场的管理,建立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确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75%的地市、50%的县依法设立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涌现出一大批技术交易所和技术经纪人,从而保障技术合同的法律法规真正成为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强大武器。
  --科学技术进步法、知识产权法和合同法等推进技术市场法制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组成部分,并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科技立法进一步把发展技术市场规定为基本政策,把发挥各类技术市场中介机构作用提升到重要议事日程,把技术折价入股、委托或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新的合同形式纳入技术合同体系,从而丰富了技术市场法制的内涵。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立法,使得技术合同的标的与现代知识产权密切结合,使我国技术市场的交易活动和方式进一步与国际接轨。1999年10月1日,我国在统一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基础上制定的《合同法》正式施行。我国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重要规范在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写入《合同法》第十八章,补充规定了技术进出口合同等。对于技术合同规范来说,这不仅是法律地位的提升,调整范围的扩大,而且是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面对接,是我国技术市场走向国际化的重要步伐。
  我国技术市场从改革开放初期萌芽至今,已经20多年了。作为开拓技术市场的中坚社会团体、富有生机与活力的战斗团队--中国技术市场协会已经迎来了成立10周年纪念日。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跨越。其成功的历史轨迹将是改革开放史册中熠熠生辉的一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说过,对周年纪念日最好的礼物,是对未来做出科学的安排。在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形势下,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面临哪些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由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构成的规则系统,构筑了商品市场、服务市场和技术市场三足鼎立的市场体系,技术市场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熟悉世界贸易组织历史沿革的同志都知道,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自1948年1月1日生效,共举行过8轮多边谈判。前6轮谈判,即直至1964年至1967年肯尼迪回合谈判,主题只有一个,就是关税减让。第7轮谈判,即东京回合谈判讨论了知识产权问题,未形成协议。从1996年至2001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把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纳入WTO一揽子协议,第一次把技术市场纳入国际贸易体系。这就要求我们从世界贸易规则的新的平台上,按照新的规则,在对现代知识产权的深刻把握上,参与技术市场的竞争与合作,与时俱进,把培育和繁荣技术市场推向新的阶段。
  --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仍然是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技术交易与投资、产品和服务的输出密切结合,技术市场与资本市场、人才市场、产权市场相互交融,呈现出崭新的发展态势。反映在技术开发上,经营主体从技术、市场、法律的三维坐标决定研究开发路线,寻求新经济增长点;在技术转让上,先进技术拥有方对核心技术保护固若金汤,先进技术也很少单纯转让,而是在输出资本的同时,输出适用先进技术,使产品质量和技术上档次高人一筹,以谋求市场竞争优势;在技术合同订立上,利用合同条款对接受技术或服务的一方的后续改进和二次开发层层设卡,遏止竞争对手知识产权的生存空间。在科技产业化上,通过推进高技术前沿研究开发和兼并科技型中小企业双管齐下,抢占科技制高点;通过实行研究开发本土化,充分利用当地廉价资源、人才和成果,低成本生产适销对路产品,扩大市场占在率;在产学研联合上,则对知识产权和市场份额的分享做出精细安排的前提下,实行强强联合,加快推进重大技术突破和产业化进程,谋求对未来市场的持续垄断。所有这些,导致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出现了新的趋势和动向。需要我们采取新的应对。
  --努力把本国企业的技术,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产品规格和工艺流程纳入国家技术标准、融入国际技术标准,使其技术优势不仅转化为产品优势,而且形成产业优势,是当今技术市场竞争的一场热战。技术贸易战,将日益成为一场包含技术、贸易、投资和法律交汇的综合实力的竞争,贯穿微观层面的技术转移和宏观层面的技术标准的复杂交锋。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技术市场资源信息化、合同形式和交易方式将朝着采用信息化手段的新的方向发展。我国技术市场必将迎来一场深刻革命,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市场是最为重要的要素市场。总结历史经验,面向新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时代,我们深信:一个广阔的、具有巨大潜力的中国技术市场已经出现,并将与商品、服务、投资和产权市场相互渗透、相互交融、展现出无限前景。

(段瑞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际知识产权中国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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