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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技术市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技术市场协会,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TM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技术市场活动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开创科技工作新局面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当好政府培育和建设技术市场的助手和参谋。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技术服务,推进技术市场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保护知识产权,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正当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指示和意图。维护技术交易相关者,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技术市场理论研究,组织技术市场学术交流活动,向政府决策机构提出技术市场政策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为技术市场发展提供政策咨询。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中国技术市场》和其他学术刊物。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市场理论研讨会和征文活动。建立同国外有关团体和人员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

  (三)组织技术市场业务培训,讲授技术市场及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国际国内科技、经济发展形势及方向;相关管理、运营知识以及工作经验等。开展相关职业资格、资质培训,促进技术市场准入机制的建立,加强技术市场政策法规教育、技术经纪人、科技咨询业、评估业、标准化制定等人才队伍建设。

 (四)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收集和传播技术商品及有关的服务信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国内外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与展览交易活动。组织高新技术的联合开发及推广应用。开展技术成果的转让作价、企业策划与创新、商务策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市场前景分析等技术服务。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与交流。

 (五)充分发挥网络和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和广泛开展与技术市场及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宣传工作。

(六)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技术成果的论证评估和评审:

   2、开展中国技术市场金桥奖及相关奖项评选:

   3、组织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为规范、技术和产品标准、从业人员守则、资质认证、信誉评估等。

 (七)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市场发展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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